法規名稱: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

條文關聯

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第七條所定許可經營期限屆滿時,應將現存所
有全部營運資產,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予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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