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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郵政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五條
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,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: 一、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。 二、故意延誤載運郵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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