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

條文關聯

船長在五十公尺以上之船舶,在北大西洋上以相當於10-8概率標準運動
時,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加速度分量得以左列公式為準:
一、垂向加速度

    (公式請參閱附件)

二、橫向加速度

    (公式請參閱附件)

三、縱向加速度

    (公式請參閱附件)

式中:
Lo:為在認可標準中用以決定結構尺度之船長,其單位為公尺。
CB:為方塊係數。
B :為船舶最大模寬,其單位為公尺。
x :為由舯至裝貨艙櫃重心之縱向距離,其單位為公尺;x在舯以前為正
     值,在舯以後為負值。
z :為由船舶實際水線至裝貨艙櫃重心之垂向距離,其單位為公尺;z在
    水線以上為正值,在水線以下為負值。
ao:等於(詳附件)
V:為營運航速,其  單位為節。
K:通常等於一,對於特殊之裝載情況與船型,其K值依左式決定之:
GM:為定傾中心,高其單位為公尺。
ax、ay及az 為在相關方向之最大無因次加速度(即相對於重力加速度
),為便於計算得認係分別作用者。不包括靜重之分量,ay 包括因橫搖
所生在橫向靜重之分量,ax包括因縱搖所生在縱向靜重之分量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