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

條文關聯

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,應即將其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持有公司
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,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
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,於完成傳輸後,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
公告申報。
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,包括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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