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

條文關聯

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,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
受之擔保品:
一、設質之有價證券。
二、公司因買回、受贈、合併、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
   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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