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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
時間:
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五條
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,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 受之擔保品: 一、設質之有價證券。 二、公司因買回、受贈、合併、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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