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

條文關聯

期貨商接受委託人辦理開戶時,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,於作契約
內容、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,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。
期貨商應提供受託契約、風險預告書及載明其與委託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
說明文件,除委託人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,或委託人經開戶經辦人員當
面確認身分並經其出具聲明書接受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說明作業外,應由登
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委託人詳盡說明(含保證金追繳方式及得代為沖銷之約
定),並經委託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、閱讀並瞭解後,始得簽
訂受託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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