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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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

制定依據

1. 期貨交易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(現行法規)
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,規定下列事項:
一、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。
二、交易制度。
三、結算制度。
四、保證金、權利金計算之方法。
五、期貨商之管理。
六、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。
七、緊急處理措施。
八、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。
九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,應經主管機關核定。
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,規定下列事項:
一、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。
二、結算確認、登錄與報告書。
三、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。
四、到期交割之處理。
五、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、保管及運用。
六、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。
七、服務費事項。
八、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。
九、緊急處理措施。
十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,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