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

條文關聯

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、經理人之盡職情況,並關注公司內
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,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。
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、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,由監察人為公
司之代表,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時,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為公司
之代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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