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

條文關聯

個人執業代理人、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,應加入代理
人商業同業公會。
個人執業代理人、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
會,領有會員證,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