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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憲法法庭審理規則(110.06.30 訂定)
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五條
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。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,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。除 本規則另有規定外,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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