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控制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:
  一、處理過程之控制在處理設施中須合理,對處理過程之特殊性及處理
      過程之種類、控制之信賴度、維護管理之難易等應予考慮,其回路
      控制之種類,可選用左列中單獨或組合控制:
  (一)單獨控制。
  (二)依序逐次控制。
  (三)微調校正控制。
  二、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須依設施規模、用地條件配置、設置內容之程
      度、作業形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,為求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
      理,須選用左列中之單獨或組合控制方式:
  (一)現場手動方式。
  (二)個體控制方式。
  (三)遙控控制方式。
  (四)自動控制方式。
  三、控制機械之選定,必須考慮控制目的、應答性、使用範圍、操作力
      及信賴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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