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0日

條文關聯

  事業機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,應自行或委託公、民營廢棄物清除、處理
  機構負責處理。其清運之車輛、船隻或搬運容器應加密封或覆蓋,於運
  輸途中不得有溢出、散落、污染空氣、水體或地面等情事。
  前項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、處理者,得繳付所需代
  運、處理費用,委託環保局辦理。但每月平均之日垃圾量未達三十公斤
  ,並已隨水費附繳清除處理費者,免辦理代運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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