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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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0日

制定依據

1.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
  中央主管機關,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,得會同中央
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設置適當設施,代為貯存、清除或處理,並收取必
  要費用。
 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
 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