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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五條
各機關動產之報廢,應按帳面單位金額依行政院頒「各機關財物報廢分 級核定金額表」之規定辦理。 前項動產報廢,應填具財產報廢單,編造財產增減表,連同每半年一期 財產報表送財政處列報異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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