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

條文關聯

  各機關動產之報廢,應按帳面單位金額依行政院頒「各機關財物報廢分
  級核定金額表」之規定辦理。
  前項動產報廢,應填具財產報廢單,編造財產增減表,連同每半年一期
  財產報表送財政處列報異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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