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

條文關聯

  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:
  一、出租房屋如需修繕時,其修繕費用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,不得在租
      金項下扣抵。
  二、承租人不得任意增建或改建,如自行增建時,終止租約時應無償交
      由出租機關接管。
  三、承租人終止契約時,應將租賃物保持原狀交還,並不得要求任何補
      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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