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: 一、出租房屋如需修繕時,其修繕費用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,不得在租 金項下扣抵。 二、承租人不得任意增建或改建,如自行增建時,終止租約時應無償交 由出租機關接管。 三、承租人終止契約時,應將租賃物保持原狀交還,並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