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、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

條文關聯

  坑內可能產生有害氣體之處所,坑內安全督察員應加強檢查;坑內安全
  督察員或作業人員發現有害氣體含量超過安全情況之處所,不能立即改
  善通風時,應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,並揭示警告標誌遮斷通行,報告礦
  場安全管理員速予處理。
  前項警告標誌或遮斷圍柵,應受礦場安全管理員之指揮監督始得撤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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