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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戶籍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六條(變更、更正、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申請人)
變更、更正、撤銷或廢止登記,以本人為申請人。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,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,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。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、撤銷或廢止登記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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