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,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。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,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。
配合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之建立,相關執行細節尚待中華民國不動產估 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 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