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

條文關聯

送審人之代表作經審議認定有未適當引註、未註明而重複發表、未註明其
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、抄襲、造假、變造、舞弊、以違法或不
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一,且符合下列各款規
定者,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:
一、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非屬送審人之貢獻部分,且其貢獻部分應可供查對
    ,並於送審前表明。
二、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,送審著作所涉情事部分非送審人所屬之學術專
    業領域。
三、經專業同儕調查認定,送審人非送審著作之重要作者或計畫主持人。
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前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,且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
二款規定者,免依前二條規定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。
送審人之參考作經認定有第一項序文所定情事之一,且符合第一項各款規
定者,得於排除該參考作後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尚於審查階段之案件:續行教師資格審查。
二、已審定合格案件: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教評會審議符合送審時規定
    及外審結果合格者;非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報本部認定符合送審時
    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,免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為撤銷教師資格之處分
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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