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

條文關聯

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,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
形外,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,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。
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,其遺族擇領遺
屬年金時,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
理,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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