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度量衡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,得不定期派員至
  下列場所抽測:
  一、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。
  二、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。
  三、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