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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度量衡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六條
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,得不定期派員至 下列場所抽測: 一、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。 二、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。 三、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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