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郵件處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

條文關聯

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,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
交之。外國軍艦之郵件,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,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
之地址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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