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無正當理由者,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
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,
並得令其限制接取:
一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,未先行限制瀏覽、移除。
二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未保留一百八十日,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
或警察機關調查。
三、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,未先行限制瀏覽、移
除。
四、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未保留一百八十日,
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。
〔立法理由〕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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