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

條文關聯

第三條至第四十二條所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累積開發規模,依附表六
規定辦理。
〔立法理由〕
配合歷次修正並依實務需要,明確開發行為涉及累積(開發擴建)規模累
積起算方式,並併入附表六內容具體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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