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證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

條文關聯

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所為之給付,約定為分次履行之期
間,如遲誤一次履行,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,得對其全部為強制執行
者,應於公證書內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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