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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(110.02.09訂定)
時間:
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六條
勤務執行機構,如因執行重大勤務,而由本局或分局統籌調派,致不克依 照原定勤務基準表執行時,得暫停實施。恢復行使時,應按原定輪值之銜 接順序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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