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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六條
申請人以租用車輛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工程廢料進場者,應提具委託證明 ,並於清除時由申請人逐車簽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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