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

條文關聯

  災害後應作左列措施:
  一、召開救災善後會報。
  二、恢復社會秩序,協助災民返家。
  三、路樹、交通號誌、道路、橋樑、電力、電信、自來水、瓦斯管、防
      洪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之搶修復舊。
  四、迅速查報災情。
  五、處理救濟無家可歸災民。
  六、勘查被毀房屋及公私有設施。
  七、災區清潔。
  八、災區消毒防疫。
  九、災區飲用水之抽驗管制。
  十、嚴重危害污染區應採取隔離、處理及追蹤管制措施。
  十一、其他善後救濟事項。
  清潔災區所需機具,由市政府相關單位全力支援,並得洽借民間工程機
  具及洽請軍方支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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