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

條文關聯

 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,不得出租作有妨礙都市計畫
  用途之使用。原已出租並已建築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,得暫
  准續租並限於現狀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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