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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複丈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七條
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,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,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 面積之總和相符,如有差數,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,經檢核 無誤後,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所計算之面積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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