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土地複丈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

條文關聯

 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,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,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
  面積之總和相符,如有差數,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,經檢核
  無誤後,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所計算之面積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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