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

條文關聯

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已實施之使用報
酬率,及已申請審議而尚未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,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
二十六條規定。但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經著作
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,實施未滿二年者,不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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