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

條文關聯

提供國際公眾通信、業餘無線電及可能在國外發生妨害性干擾之其他無線
電通信,其呼號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之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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