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

條文關聯

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分類如下:
一、檢定訓練課程:
  (一)A類基礎訓練:指停機線航空器維護基礎訓練。
  (二)B1類基礎訓練:指航空器機體及發動機維護基礎訓練。
  (三)B2類基礎訓練:指航空電子維護基礎訓練。
  (四)B1類、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訓練:指航空器機體型別維護
        及發動機型別維護或航空電子維護且具航空器型別之訓練。
二、特定課程:
  (一)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訓練。
  (二)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轉換訓練。
  (三)其他經申請民航局核准之訓練。
〔立法理由〕
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用詞調整,爰將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修正為航空維修訓
練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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