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,或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、第三項準用第
十五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避免被害人身分個人資料遭洩漏,嚴重侵害被害人權益,造成被害
人二度創傷,爰增訂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資料者,倘未予保
密之裁處。又其應予保密之內容為被害人身分隱私,與修正條文第十
六條不得報導或揭露被害人身分隱私之規定相同,爰其罰鍰額度與修
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相同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
十萬元以下罰鍰,以保障被害人權益。
三、依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,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
條之四之案件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違反者應予處罰,考量處罰
明確性原則,爰予以明定。
四、依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,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
條之三之案件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違反者應予處罰,考量處罰
明確性原則,爰予以明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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