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,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;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,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施行。
一、第一項未修正。 二、修正第二項,定明本規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