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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
條文關聯
第四十七條
市場各種報表編報期限規定如左: 一、日報表應於次日前。 二、月報表應於次月十日前。 三、年報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。 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各報表,應報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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