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海洋污染防治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

條文關聯

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、海域工程、海洋棄置或
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
。
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
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。
〔立法理由〕
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。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