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、海域工程、海洋棄置或 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。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。
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