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

條文關聯

為利監察人及時發現公司可能之弊端,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、股東及
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。
監察人發現弊端時,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,必要時並應向
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。
上市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、總經理及財務、會計、研發及內部稽核部門主
管人員或簽證會計師如有請辭或更換時,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。
監察人怠忽職務,致公司受有損害者,對公司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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