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

條文關聯

工友年終考核成績列甲等者,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
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為限。但有違反工作規則紀錄、曾受行政處分或有不
聽指揮情事者,不得考列甲等:
一、負責盡職,任勞任怨,圓滿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蹟者。
二、能與本院業務切實配合,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。
三、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,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。
四、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。
五、全年無遲到、早退或曠職紀錄,且請事、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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