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(110.06.30 訂定)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

條文關聯

宣示裁判,於公開法庭為之,並朗讀主文,必要時簡述理由;各大法官有
提出意見書者,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、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
書之大法官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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