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權人就公證書記載之他人債權認為有虛偽,得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 不存在之訴。 前項確認之訴繫屬後,強制執行程序開始者,得變更為代位債務人提起異 議之訴,並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以裁定停止執行。強制執 行程序開始後,第三人代位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