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

條文關聯

審核小組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,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:
一、地方法院院長所指定之委員兼召集人:得請求院長重新指定其他人為
    委員兼召集人。
二、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五款之委員:得隨時以書
    面辭任職務。
三、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委員:得由民政局(處)長自行指派或依請求
    重新指派其他人為代表。
前項第一款、第三款之情形,原委員於新委員經指定或指派時起,解除職
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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