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

條文關聯

  郵寄支票應將收件人姓名(或名稱)、地址、付款憑單收件編號、支用
  機關代號、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列印郵寄支票送件單寄發,並將
  郵局簽收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。無法寄達經退回之支票得準用第四十
  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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