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

條文關聯

  防救天然災害之經費應優先就各單位原核定預算內核實支付,如原列預
  算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可勻支持,再行專案報市政府核撥。
  各級防救天然災害之值勤(班)工作人員加班費,如於辨公時間外留守
  ,各單位按實際加班時數核實支給,不限班次,但不得再發給誤餐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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