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定期會開會時,市長應將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及休會期間施政情 形,提出書面報告。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,亦應就主 管業務,提出書面報告。市長、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並應列 席本會作口頭報告。 前項決議案執行情形及施政情形之書面報告,應於開會七日前,送達本 會轉送各議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