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6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會定期會開會時,市長應將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及休會期間施政情
  形,提出書面報告。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,亦應就主
  管業務,提出書面報告。市長、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並應列
  席本會作口頭報告。
  前項決議案執行情形及施政情形之書面報告,應於開會七日前,送達本
  會轉送各議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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