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,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
安計畫,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。
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訂定其航空保安計畫,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。
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、航空站地勤業、空廚業及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
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,應於其作業之航空站
擬訂航空保安計畫,報請航空警察局核定後實施。
航空貨運承攬業得訂定航空保安計畫,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。
航空警察局得派員查核、檢查及測試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及保安
控管人之航空保安措施及航空保安業務,受查核、檢查及測試單位不得規
避、妨礙或拒絕;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,應通知其限期改善。
前項航空警察局派員查核、檢查及測試時,得要求航空站經營人會同辦理
。
相關令函 (0) 相關判解 (0) 歷史條次 (0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