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用航空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

條文關聯

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,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
。
人員、車輛及其所攜帶、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,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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