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,並依左列規定辦理。 一、地政事務所於核定後,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、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 標檔。 二、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,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、地號界址 檔及界址座標檔。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(電腦)設備者, 應將該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