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土地複丈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

條文關聯

  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,並依左列規定辦理。
  一、地政事務所於核定後,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、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
      標檔。
  二、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,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、地號界址
      檔及界址座標檔。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(電腦)設備者,
      應將該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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