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,尊重多元文化觀念,秉持專業、中立之原
則,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,並避免造成二度傷害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修復促進者為公平協助犯罪被害人與被告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,以修
復受犯罪影響關係之第三方專業人員(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款參照)
,又聯合國「關於刑事案件採用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」第十八條:
「修復促進者應秉持公正、專業、尊重之原則與態度,協助雙方當事
人進行修復。」故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、尊重多元文化觀念
(即所謂「性別敏感度(gender-sensitive)」及「文化敏感度(cu
ltural sensitivity)」之素養),並秉持專業、中立之原則,協助
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,以避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,協助當事人療癒創
傷、恢復平衡,爰參考法務部推動「修復式司法方案」實施計畫伍、
九之規定,增訂本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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