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、車輛或其他設施者,除涉及刑責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,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,應通知行為人或其 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,或償還修復費用,或依法賠償。
參酌鐵路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,增列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 之規定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