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大眾捷運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

條文關聯

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、車輛或其他設施者,除涉及刑責應依
法移送偵辦外,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,應通知行為人或其
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,或償還修復費用,或依法賠償。
〔立法理由〕
參酌鐵路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,增列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
之規定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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